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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标准预测试卷(一)(一)
2011-02-06 07:33:1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1、案情: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新上一条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境保部门予以处理。市环保局经调查、临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市环保局于是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问题:(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

参考答案: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新上的生产线,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3)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几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相关部门予以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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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某化学品运输公司在某硫酸厂装运硫酸时,因驾驶员和随车人员未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装运规程的要求,而将厂内硫酸的放酸管拉裂,致使10吨浓度为98%的硫酸全部外溢。该硫酸厂无应急排放口和中和地,也无其他应急措施,为清除污染物只能将硫酸冲水稀释后经下水道排入邻近河流。严重污染了该河流,并造成以该河流为主要灌溉水源的12户承包户所承包的土地和庄稼的污染,经济损失计40万元。问题:(1)本案中哪些人违反了环境法,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2)12户承包户受污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某化学品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和随车人员违反了环境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未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装运规程的要求,将该硫酸厂的放酸管拉裂,致使i0吨高浓度的强硫酸全部外溢,造成12户承包户的经济损失达40万元,再加上硫酸的损失,数额更大。应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事故后其又没有采取有关的应急措施,便将外溢的硫酸用水冲稀后排入邻近河流,情节加重。其主要责任人要负刑事责任,其次要责任人要负行政责任,同时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10吨硫酸及12户承包户的40万元经济损失。(2)12户承包户受污染造成的40万经济损失,应由该化学品运输公司和该硫酸厂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硫酸厂在本事故中虽无过错,但因其厂的硫酸外溢流人河内,对受害的承包户来说,硫酸厂是侵权人,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硫酸厂承担赔偿承包户的损失后,应向化学品运输公司追偿应赔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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