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情况,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则是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后,逐级上报,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它与其他种类的士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最高的效力。 ----------------------------------------2、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参考答案: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时期:(1)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建立。这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时期,“太平洋海豹仲裁案”和“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2)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这一时期出现了专门商讨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组织——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国际条约当中所涉及的环境问题的范围日益扩大;各国普遍开始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3)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这一时期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较为活跃,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宣言》、《世界自然宪章》和许多重要的环境公约,.些基本的原则、规则已经形成,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基本形成。(4)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起到了新的推动作用。但是国际环境法仍然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仍然比较“软”,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发展不够,国际环境条约和国际环境保护组织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体系。 ----------------------------------------1、简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及优点。 参考答案: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实行这样一种环境管理措施有许多好处;(1)有利于把环境保护的任务真正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使环境保护任务得以真正落实;(2)实行责任制,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加强了环境管理;(3)相应地建立各种配套措施和支持系统,如定量化的监测和监督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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