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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标准预测试卷(十一)(二)
2011-02-08 07:34:1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设环保设施并治理环境。但期限届满后,发电厂仍未按规定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该县环境保护局对发电厂作出了停业的处理决定。对此,发电厂不服,向该县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其理由是,停业决定应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环境保护局是越权行政。问题:发电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发电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笫36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的规定:建没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获知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按上述两法律规定,该县环境保护局是筹建发电厂时: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此,该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对发电厂的停业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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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参考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1)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3)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正)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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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参考答案: 所渭“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目前,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1)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3)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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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排污赞的使用

参考答案: 排污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下列项目:(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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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中国环境立法中“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特征。

参考答案: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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