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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标准预测试卷(七)(一)
2011-02-08 07:34:0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1、1990年6月,利比里亚籍“春鹰”轮与巴拿马籍“玛亚8”轮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老铁山水道发生碰撞致使“玛亚8”沉没。沉没时大量燃油泄入海中,造成大面积海域污染。造成损失共计约600万元。问:(1)应由哪一主管机关来处理此事故,应如何处理?(2)处理这一事故时,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公约?

参考答案: (1)依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此类海损事敞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的,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主管处理时,首先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污染或强制拖航等措施,以减少污染损害。其次应注意污染者有无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若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应让事故双方对牧助费用和污染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于污染受害者行使索赔权。(2)主要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联合旧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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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2005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2005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问题:(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2)石化染料厂的便捷是否有道理?为什么?(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周某在诉讼中不应再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在因环境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人否认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应当由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承担举证责任。(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石料厂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但是根据尢过错责任原则,石料厂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硫酸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向国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能免除硫酸厂由于排污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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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的含义及其贯彻措施。

参考答案: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足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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