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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中国法制史标准预测试卷(五)(二)
2011-03-02 19:04:2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dquo;。(5)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大纲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应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

1947年7—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同土地法大纲》.并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该大纲共计16条,主要内容为:(1)没收、征收土地财产的范围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没收的对象和范围是一切大中小地主,同时废除一切祠堂、庙宁、寺院、学校、机关及闭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土地改革前的债务;征收的对象和范围是富农多余的土地、牲畜、农具、房屋及其他财产。(2)分配方法以乡为单位,不分男女老幼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并进一步规定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没收的财产亦平均分配给贫困人民。(3)所有权的归属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其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如身老孤独、家无劳力)可以出租的权利。(4)规定丁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大纲规定“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成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南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所选举及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5)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大纲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应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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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秦朝刑事法制的定罪量刑的原则。

参考答案: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失。(4)共犯加重处罚。(5)自首减刑。(6)诬告反坐。(7)犯罪连坐。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失。(4)共犯加重处罚。(5)自首减刑。(6)诬告反坐。(7)犯罪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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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及其职能。

参考答案: 唐朝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刑案件经其判决后,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判决后则要奏报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大理寺有重审权。它设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有正、丞、主簿、求事、府、史等属官。刑部是唐朝的中央审判复核机关。它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在审核中,如果发现可疑.那么徒流刑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天重审或直接改判.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它没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有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史、书令史、掌固等属官。御史台是唐朝的中央监察机关。它负责全国的监察书务。在司法方面.主要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案.也参与审判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它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簿、求事、令史、书令史等属官。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察中央百官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殿院纠硷百官在朝仪等场合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劾州县地方官吏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唐朝已有“三司推事”和“三司使”两种会审制度。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帅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下属官员前上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使”。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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