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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会计从业2011《财经法规》考点归纳:第1章(二)
2011-10-10 14:26:3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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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应有原出具单位重开。

  (8)原始凭证的审核处理:

  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b、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9)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2、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

  (2)记账凭证的填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按规定方法更正。

 (十)会计账簿

  1、登账的依据为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不是单纯的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4、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账目核对: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

  注意:如在会计基础中考对账应为三方面,不包括账表核对。

  (十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它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不需要可以不编。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如: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5、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种类

  ①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②会计档案的种类

  A、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B、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

  C、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

  D、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5、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我国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即:(1) 单位内部监督、(2) 政府监督 (3) 社会监督。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出纳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物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监督主体:主要指 财政部门 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注意:财政部门不是唯一主体。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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