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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如会计核算行为、会计监督行为、会计管理行为)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再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①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业务(法定业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非法定业务)。
3、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①再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②监督对象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监督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
3、注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区别,前者专门指有建立会计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后者则指没有建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指定的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
4、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设立)
1.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不包括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总会计师
★1、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而会计机构负责人则是中层领导人员。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3、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4、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四)会计从业资格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
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远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永远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2006年简答题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 注意不同管辖范围的调转程序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