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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1) 会计法律(2) 会计行政法规(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 。
(1)会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①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通过,1985年5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0月31日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52条
③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④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没有明确列入适用范围。
(2)会计行政法规。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②代表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6.21国务院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1990.12.31国务院发布)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
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②构成:A、 会计规章、B、 会计规范性文件
A.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15。
B.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门制定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
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10.30。
注意点: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同时应各自作为多选把握。
(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如《深圳市会计条例》由广东省人大制定、《四川会计管理条例》
注意:《江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不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由江苏省财政厅非人大制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不是“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其他职能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会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有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资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狭义的会计制度仅指会计核算制度。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说明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但并不能否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二是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按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单位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不是单位负责人。
三、会计核算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
权责发生制(应计制)——收付实现制(现金制)
(二)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注意理解)
客观(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原则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即实际生活中根本不存在的经济活动)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以假充真 。如:假工资表、假发票
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篡改事实 。如:对金额、数量的涂改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 以假乱真 。
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伪造行为的特点:无中生有;变造:以假乱真。
(四)会计电算化的所有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会计核算的内容(同会计基础第二章)
(六)会计年度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与我国的计划 、统计 、财政等年度保持一致。
(七)记账本位币
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为人民币。即采用非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也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八)会计记录文字
①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
②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不是必须使用民族文字,如果认为没必要,也可只用中文)
③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说明: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
(九)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
1、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