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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二)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三)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国家预算的构成
分类标准 |
分类 |
构成 |
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分 |
中央预算 |
(1)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构成 (2)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
地方预算 |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构成。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
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分 |
总预算 |
(1)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 (2)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3)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 (4)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
部门、单位预算 |
(1)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3)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其内涵包括:①财政预算以部门编制预算作为起点;②国家预算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③“部门”本身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限定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为预算部门。 (4)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①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②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③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④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预算管理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
各部门的职权 |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
各单位的职权 |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表4-4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
(二)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备案是指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
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四)预算的调整
1.概念。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2.预算调整的审批。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六、决算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1.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的权利:(l)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