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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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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专家押题试卷-政府问责制度(详解版)(一)
2013-01-16 13:00:4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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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题

1、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申论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纸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1.行政法治不仅要求我们的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政府、高效政府、服务政府,同时还是一个责任政府,而行政问责制正是我国当前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的制度实现形式之一。把行政问责与司法问责结合起来,让法律成为行政问责的制度根据和制度依托,将会大大增强问责的震撼力,也有利于行政问责制的进一步完善。
  对各级政府官员的行政过错依法进行追究,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将于明年开始生效的《国家公务员法》以及此前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均构成目前对政府官员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我们的政府应该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而作为建设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行政问责制具有不可或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在舆论近日质疑多名被问责官员复出之际,中共总书记胡锦涛迅速主持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按照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健全中共党内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中组部部长李源潮近日也在一次讲话中承认,目前中共的干部管理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据新华社报道,中共政治局要求各级党委依照前天通过的问责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但官方媒体没有披露这个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
  3.山东滨州市工商局原局长邵立勇因在去年地震哀悼期间组织手下公款旅游,被免职并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时中纪委、监察部指邵立勇“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极其恶劣”。但邵立勇被问责后不仅毫发无损,还被调到名气更大的山东威海市工商局当局长。
  被高调问责后悄然复出、甚至异地升官的官员不止邵立勇一人。去年因三鹿毒奶粉事件被中纪委记大过的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不久前被任命为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官阶由副局级升为正局级;因三鹿事件而被记过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也在今年1月份出任河北邢台市市长:因对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而被撤职的原瓮安县委书记王勤也悄然复出,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山西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已复出并担任该县县长助理。
  这些有“问”无责的例子被媒体披露后,引发舆论对中共干部选拔制度的强烈质疑。有学者指这些问责实际上已变成官方平息民愤、取悦舆沦的表演。由于官方的干部选任一向属于当权者的小圈子游戏,公众对此缺乏知情权,更谈不上参与,只能在事后声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任命,因此,公众对谁来当自己的“公仆”基本没有什么发言权。
  4.新华社下属的《半月谈》杂志引述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的观点说,由于信息不完全公开,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原因、理由和程序,公众均一无所知。“轰隆隆”被问责,“静悄悄”重新上岗,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导致群众大惑不解。
  毛寿龙认为,公众对问责制存在质疑的主要原因是官方的标准和公众的标准之间存在错位,官方所做的远远没有达到老百姓的期望。
  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行政管理研究室主任负杰认为,目前官方的问责主体缺位,按照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同级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权威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目前人大的监督权力还有待于加强,官员问责主要还是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
  负杰说,在这个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任何部门都无法忽视舆论监督的力量,各级政府部门都非常注重自己在群众中的公共形象,生怕被媒体和舆论抓住把柄。这就导致问责制的实施更多地取决于媒体与社会的关注程度,而不是事件本身的大小。哪个事件引起舆论强烈关注,有关部门就会启动问责制,对负有责任的官员进行处理,给舆论和社会一个交代。哪个事件没有引起舆论的关注,即使犯了很大的错误,相关责任人大多也不会受到行政问责。
  他认为,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5.从“非典”危机中启动“官员问责”开始,一系列部委和地方高官问责事件表明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正在付诸实践、深入人心。2008年中央再掀“问责风暴”,因i鹿奶粉事件,李长江、吴显国等一批中央部门和地方官员引咎辞职或受到免职,在深圳火灾和河南登封矿难中,也有一些地方官员被免职。毫无疑问,此次“问责风暴”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和政权建设、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明确信号,有利于巩同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树立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对各级官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然而,在问责风暴刮起的同时,不免让人怀有这样的疑虑:追究某些官员的责任,往往是在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之后,这能否算得上是一种制度性的规定或设计,能否具有长久的作用和效力?“问责风暴”如果缺乏制度保障就难脱“人治”色彩,行政问责如果长期得不到规范化、科学化,其效用就会大打折扣。如果不重视建立健全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无论这样的风暴再多,风暴的强度再大,也只不过是短期行为,只会产生短期效应,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干部队伍中长期存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能力素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与“危机时刻”一次次掀起的“问责风暴”相比,我们更期盼长久有效的问责制度。从这个角度来看,问责制度的完善将是我国行政制度体系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6.问责制不仅意味着领导干部出了问题必须负责,还意味着那些政绩平庸、群众不满意的干部,也要责令其辞职,直至免职。多年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只知享受人民赋予的权力,而不知或不愿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太平官”、“混事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成为普遍现象。一旦由于失职或失察导致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时,人人唯恐避之不及,实在推不掉,就找借口,轻描淡写地以“交学费”等将之大而化小,小而化无了。这既助长了领导干部的不负责任意识.也直接造成了干部队伍责任意识淡漠、利为民所谋观念淡化,损害了干部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也削弱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感召力、凝聚力。建立问责制度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在事后依此“惩戒”或“处理”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官员,或者说,问责制的指向并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敏感时期”或“危机时期”,而是应当贯穿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施政行政的全过程,成为约束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责任制度。建立问责制主要不是为了对官员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作m明晰的界定,而是为了提升和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时刻激励官员清楚认识和勇于承担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努力减少和避免因为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因为失察、失职或渎职而辞职或被免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建设.南京、长沙、重庆、广州等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规定,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在推动“责任政府”构建的同时,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2009年3月11日,南京市制定出台了《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其中亮点颇多:一是党政一体问责,突破了以往只问行政责任的惯例。《办法》不仅将各级党政领导全部纳入问责范围,而且规定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及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领导人员的问责,也参照该办法执行。二是问责的依据包含了异体监督的因素。《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举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都可以成为问责的依据。三是问责与工作考核、提拔任用相结合,提高了问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被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可以有效地避免时有发生的“问责秀”和“假问责”。
  7.在湖北黄冈,包括市委书记在内的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正在适应属于自己的一个新头衔——河流的“河长”、湖泊的“湖长”、水库的“库长”。近日,在湖北省环保局李兵局长的主导下,黄冈市率先推行“河长制”,使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全市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重点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
  客观地说,实行“河长制”传达了地方政府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特别是在一些水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由党政一把手“屈尊”担任“河长”,亲自督办河流环保丁作,可以震慑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从而起到一定的立竿见影之效。
  令人担心的是,市长、书记们的分内工作林林总总,哪一样都不能怠慢,虽然当上“河长”,他们能拿出多少精力对辖下河流、湖泊、水库的治污进行精心规划,并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对治污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更重要的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官”,假若局长高升或调走了,基层县市还会那么积极推行“河长制”吗?一旦人走政息,河流污染恐怕还是“涛声依旧”吧。
  “河长制”透露出一种行政权依赖,它的核心是,当某地环境污染沉疴难返,一些人便开始期待地方主要领导批示或亲自过问,以待问题的最终解决。在他们心目中,地方政府成了污染企业的天敌,成了挽救环境危局的最后倚靠。殊不知,在一些地方,以问题解决者面目出现的“行政权力”,往往也是环境问题的麻烦制造者。
  比如.在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对11个省(自治区)的126个工业园区的抽查中,高达87.3%的园区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降低标准通过环评,都不是企业或个人所为;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一半以上偷工减料或停止运作,也不是企业或个人所能做到的;至于近四成半企业存在环保违法,到底是企业无良,还是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监管乏力?
  环保部一位副部长曾指出:“中国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公众参与的民主法制机制不足是重要原因.而好的政治理念必须依靠公众来响应,必须依靠公众参与来落实,必须依靠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贯彻。”这番讲话击中了当前的制度软肋——公众既无法在发展之初,以公民意志来选择环保之路;也同样无法在污染危害发生后,让消极怠慢、不负责任的官员让出权位,让昧着良心、肆意排污的企业倾家荡产。
  8.为了使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发挥更大的制度效果,在今后的制度实践中还需要切实破解两个具有瓶颈性质的难题:一是规制问题。我国当前正经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与此相适应.过去的计划指令型体制也正在向国家规制型体制转变。坦率地说,由于上述转变还远未完成,从而给现实中的行政问责制造成不少困难。例如,一些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责任性事故,常常是因为设备或零部件出现问题造成的。而制定设备和零部件技术标准的规制却忽略了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实际上和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并不相关,单从行政问责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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