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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四海建筑公司所投的投标文件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的理由是:招标文件上明确规定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否则就是废标。
四海建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不当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废标的规定不符。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只要有单位的盖章就不是废标。你认为评标委员会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通过分析上面这个条款可以得出将被作为废标的条件是:投标文件上既没有单位的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也就是说,签字或盖章的栏目是空白的。由此,也可以从反面得出结论,以下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废标:
1.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
2.只有单位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
3.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而没有单位盖章;
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而没有单位盖章。
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同时也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本案例中的招标文件中如果规定了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仅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是“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将被作为废标。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这个规定,就不以缺少单位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例: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在开标过程中主持人发现,某投标文件计算过程中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此时主持人的处理方式为( )。
A.以单价金额为准 B.以总价金额为准
C.由投标人确认 D.由招标人确认
(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1.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一、确定中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二)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四)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二)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熟悉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可以为所有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一个平等参与和充分竞争的机会,这样有利于招标人选择最优的中标人。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争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而且事先已经对招标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因此不仅可以节省招标人的招标成本,而且能提高投标人的中标概率,因此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会较高。当然,由于邀请招标的对象被限定在特定范围内,可能使其他优秀的潜在投标人被排斥在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四、招标文件
(一)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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