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制史部分(二)
2011-01-08 16:57:01 来源: 作者: 【 】 浏览:656次 评论:0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案解析:清末十年变法修律在沈家本等主持下,起草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律、法规草案,在这些立法活动中,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出现在客观上改变了中国古代数千年相传的“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于程序法之间的区别,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由此被打破,同时由于修律过程中,大量引进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学说、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术语,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作为中华法系的“母法”的传统法律制度已被迫发生根本的变化,导致在世界法制史上曾经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开始走向解体。清末变法修律使传统法律的编纂形式、内容、特点等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
7、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前2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继续沿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总统共和制,2月上旬议和即将告成,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依前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的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审议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共和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仍就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体,故本题错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表现,革命党人为了以法律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度,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这个法律防线,以防止袁世凯独裁和篡权。
8、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国家政体问题上,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民事法律规范往往在刑事法典中加以规定。从近代的清末修律开始,才接受现代的“民法”含义,开始制定民法的尝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以后不久爆发了武昌起义,因此这部法律未及颁行。其后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于1925年至1926年陆续起草,产生了我国近代第二部民律草案,但由于时局混乱,该草案未能由国会正式审议通过,故始终未能作为正式法典颁行,只是由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立法院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采取国际通行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即只编撰统一的民法典,不编撰完整的商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在继承清末和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并吸收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原则,自1929年到1931年采取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它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该部民法典采取国家主义的原则,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的修改,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的特殊利益,但仍保留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这部民法典的产生改变了我国过去没有单独的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罚典中的局面,它使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彻底分开。《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独立完整的民法典。本题考查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中华民国民法》是在清末《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完成的,后两者因时局混乱或者政权更迭,均未能颁行。
9、1929年至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2月1日公布实施,它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一部土地法。规定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分配办法以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但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块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有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规定土地改革必须遵守的原则、土地分配办法、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构以及保护工商业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的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对保障解放战争胜利和全国统一起了决定性作用。《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它不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制定。注意其区别。
10、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随即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对 错   单项选择题
(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邓析的“竹刑”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形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和封建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晋国的“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宋国的“刑器”,是宋国在战国末期公布的成文法的载体。本题考查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指郑国子产铸刑书,他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通过公布成文法维护了新兴地主官僚的利益,推动了社会改革和社会进步,给郑国带来了新气象。
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是指
 A.宋国的“刑器”  B.邓析的“竹刑”  C.晋国的“铸刑鼎”  D.郑国的“铸刑书”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定了《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以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的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律,合为汉律60篇。《金布律》是秦律之一,是关于货币财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代法律有《金布令》是皇帝发布的涉及
Tags:法制史 责任编辑:w48225117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下一篇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