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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制史部分(四)
2011-01-08 16:57:01 来源: 作者: 【 】 浏览:656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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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提学,为当时礼教派的代表之一。(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1902年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后因为伍廷芳未到馆工作,清廷又重新任命沈家本、俞廉三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其事。
8、1902年,清政府任命了两位修订法律大臣,一位是沈家本,一位是( )。
 A.张之洞  B.劳乃宣  C.刘坤一  D.伍廷芳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孙中山政权即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虽然具有宪法相等的效力,是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袁世凯政权于1914年5月,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与《临时约法》相比,有着根本的差别,是对《临时约法》的倒退和反动。以上两部宪法性文件,或者因时局动乱,或者因政权更迭,而使内容不具有正式宪法性质。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故意炮制,故又称作“贿选宪法”,它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该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条文完备,形式民主;第二,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蒋介石政权于1946年11月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施行。其基本精神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如果仅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的上当时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实质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本题考查中国历史上几部著名的宪法性文件或者宪法。中华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是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部公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不要混淆,注意用词区分。
9、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是由哪个政权公布的?
 A.孙中山政权  B.袁世凯政权  C.曹锟政权  D.蒋介石政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在普通司法机构上基本上沿用北洋政府的司法体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度。1930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二百三十一次会议议决《法院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仿效德国和法国的司法体系,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取消了初级法院的建制。依据该原则1931年公布实施《民事诉讼法》和1932年实施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三级三审制。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县市设地方法院,对于民刑第一审案件以及非诉讼事件实施管辖,省设高等法院,其管辖范围为内乱、外患、妨害国交罪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首都设最高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其管辖范围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判决,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体制前后有变化,依1932年《法院组织法》的公布为标志,其前实行四级三审制,其后实行三级三审制;此外,实际上直到1947年国民政府设立的地方法院只占全国县市总数的2/5左右,多数县市仍以设于县政府的县司法处兼理司法;另设立特种刑事法庭,对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进行迫害,适用特种刑事审判程序。(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10、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实行
 A.四级三审制  B.三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二级二审制   简答题
(本题6分)?参考答案:这是《唐律疏议?名例?断罪无正条》中的文字,此条规定断罪轻重相举之法,表述唐律中定罪量刑中的类推原则,其含义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刑的规定,来解决轻罪的处罚问题;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罪处罚的规定,解决重罪的处罚问题。唐律确定“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因为“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为了减少律文的烦琐,唐律本着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于律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便于运用。该原则在不损法律本意,不致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轻重相举之法即类推原则,就性质而论属于比附犯罪,即以犯罪人所犯律无正条时,得以比附类似之律条或者附以以往判例而决之。由于类推的适用取决于司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利益追求,为了防止滥用类推,唐律还特别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以故失论”。“举重以明轻”及“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律文的简约,表明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熟,并为后世主要法典相沿袭。    答案解析:
1、《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Tags:法制史 责任编辑:w482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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