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制史部分(三)
2011-01-08 16:57:01 来源: 作者: 【 】 浏览:656次 评论:0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货币财物管理的诏令,不属于《汉律》六十篇。本题考查《汉律》六十篇的主要内容,它们都是汉朝的基本法律。《金布律》是秦律18种之一,是汉以前秦代的行政管理法规,故本题选C。
2、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A.《九章律》  B.《傍章律》  C.《金布律》  D.《朝律》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故本题选B。代表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原则,在汉初有所体现,汉武帝以后,逐渐在司法过程中普遍使用,至汉宣帝正式确立。故此制度不是春秋时期、唐朝、明朝所确立。
3、“亲亲相隐”原则是( )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
 A.春秋时期  B.汉朝  C.唐朝  D.明朝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成为后世法典一项基本制度。以《北魏律》和《北齐律》为代表的北朝刑罚体系在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至北朝后期形成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为主的刑罚体系,为隋唐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封建五刑正式确立于隋《开皇律》,后世封建法典沿袭此制,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北魏律》和《北齐律》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4、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北魏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律》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要求考查唐律的民事法律制度——婚姻制度。根据唐律,卑幼的婚姻由祖父母、父母或者期亲尊长主婚,从法律上肯定了尊长的主婚权,规定“嫁娶违律者,祖父母父母主婚,独坐主婚者”。《疏议》曰“嫁娶违律”是指以下十种情况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父母被囚嫁娶、同姓为婚、当为袒免亲而嫁娶、娶逃往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奴娶良人为妻、杂户官户于良人为婚“。针对以上十种情况,《疏议》曰“主父母父母主婚者,如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婚,嫁娶者主婚,嫁娶者无罪”。本题考查唐代的家庭婚姻制度,强调尊长对卑幼婚姻权,此种权利应合法行使,否则依律治罪。
5、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 )
 A.独坐结婚者  B.独坐主婚者  C.结婚.主婚皆坐  D.结婚.主婚皆不坐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自汉唐推进封建法律儒家化以来,统治者在社会形势相对稳定时期,一直倡导封建地主阶级的开明专制。在制定封建国家的刑事政策与规定刑罚适用原则方面,采取从轻主义的原则。据《汉书?孔光传》载汉令中有明确规定“犯法者,各以法(发)时律令论制,明有所讫也”。即以犯罪者犯法时的法律定罪量刑,不以以后法律规定的重法处罚犯罪者。《唐六典》更加明确规定“凡犯罪已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轻从轻罚”,即从轻处罚为原则,处理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如旧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旧条;新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新的法律规定,这是典型的刑罚适用原则的从轻主义,故选A。从轻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到了明朝,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明朝在“重典治乱世”的治国方略和刑事政策指导下,明朝为了强化对严重犯罪的刑事打击,放弃了汉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从而采用从新从重主义原则,《大清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是,若犯在以前者,并以新律拟断”。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以新律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大明律》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从而推行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了统治阶级立法的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6、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
 A.从轻主义原则  B.从重主义原则  C.从重从新主义原则  D.从重从旧主义原则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宣政院是元代主持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复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由于职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统。宣政院曾在一些地方设置“行宣政院”,根据元制,凡各地涉及僧侣的奸盗、诈伪、人命重案,虽然有地方官审理,但必须上报宣政院。道教所,执掌和统率道教事务,并审理和道教有关的案件。枢密院,执掌军事大权,兼理重大军事案件和校尉级军官的案件。元废大理寺而改置大宗正府,它是由蒙古国初期掌行政的札鲁花赤(断事官)演变而来,《元史?刑法制》载“诸四怯薛即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指的是它主掌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及京师附近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诉讼案件。既独立于刑部,又不受御史台监督,可见,大宗正府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由于元朝重视宗教,尤其推崇喇嘛教,一般的僧侣和寺庙也具有强大的势力和尊贵的地位,享受法定的司法特权,故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处理涉教案件;另外从以上分析,在中央,元代司法权的分散,各个司法机关各自管理不相统属,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和审判效率。
7、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是
 A.枢密院  B.宣政院  C.道教所  D.大宗正府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心腹之患”和西方列强侵略的“肘腋之忧”,以及官僚士大夫的阶层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所谓“变法自强之枢纽”的呼声,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举荐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使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清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发布“修订法律、改进司法谕”。1903年设立主持修订法律的机构——修订法律馆,委派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本题中的劳乃宣是清末礼法之争时任江
Tags:法制史 责任编辑:w48225117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下一篇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