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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际法准则,违背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等,外国有权对此行为采取行动予以干涉。
从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试题来看,其所考查的知识点直接指向某一个法律、法规的某个法条的情形并不多见,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考试指定用书中的某一段论述。由此复习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部分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作用更大,也较节省气力。
【答案】:ACD
56.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
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D.甲国应尽快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边境制度中界标维护的知识。
在已设界标的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故选项C、D判断正确。
涉及国际法内容的题目,由于多是理论性内容,需要考生在复习时对一些诸如条件、情形的规定作出标记,在做选择时才不致茫然。
【答案】:CD
62.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满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中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知识。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题所述及案件中应认定汤姆的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故可排除选项A、C。另外,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在今后的考试中可能会考查到,考生应予以注意。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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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解析】:本题是以简单案例形式考查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的知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以排除选项A。
本题与单项选择第19题的考查目的一致,考生需注意事项参见该题。
【答案】:BCD
6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A.外交途径送达
B.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域外送达的知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送达;没有条约送达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本题选项B、C、D属于域外送达的通用方式,但却不能在我国适用。另需考生注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所采用的方式,也会是出题的目标。
【答案】:BCD
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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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如果是委托本国律师则必须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此外,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以及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由此,选项B是错误【答案】。
【答案】:ACD
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知识。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包括:①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②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③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故选项A不属于外国法院在我国得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应予排除。
【答案】:BCD
67.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知识。
依公约第一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故可排除选项A。公约第三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一是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二是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这两种方式中供方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而不是提供货物,因此会产生一些调整单纯的货物销售的公约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公约作为统一法的适用。但如果上述两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故选项D应予排除。
【答案】:BC
68.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产品时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内容的知识。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1990年5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谈判达成的框架协议,此协议日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协议。
投资措施指的是签约一方在涉及对某一设施进行投资时、投资扩大时、一家公司在继续经营时对本国境内的本国或外国公司的投资。根据协议,签约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不当措施”包括:①歧视、限制进口产品;②对某些产品的购买、使用作出规定,或要求一定数量、价值或比例的产品必须是本国的,或必须由国内供应,或要求用本国的产品替代同类进口产品;③限制某些原材料、部件或原料的进口;④要求公司进口在数量、价值或比例等方面与其出口相吻合;⑤通过限制公司的外汇使用权,而限制公司在当地生产所需资料的进口;⑥限制公司向某些或所有海外市场出口其任何产品的权力。由上述规定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
解答本题时给人的感觉会是复习时没有见到过,这种情况下就要先看清题意,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大胆的猜测,只要符合题意就加以选择,虽然有投机取巧之嫌,但针对考试本身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好的答题方法。
【答案】:ABCD
69.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FCA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
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术语的知识。
F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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