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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司法考试真题详细解析(试卷一)完美WORD版(五)
2010-07-17 21:34:0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13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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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隐瞒事实;委托人严重侮辱律师人格,律师无法工作。律师代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基础是双方建立信任关系,充分了解委托事务的事实,如果委托人隐瞒委托事实,律师无法开展工作,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此外,律师在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风灾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事由以及意外事件如律师生病丧失提供代理所需的体力,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精神失常,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形下,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 

【答案】:ABCD

 

80.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发现委托人的行为或者要求具有哪些情形,应当及时终止委托关系? 

A.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不仅过分,而且带有欺诈的性质

B.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据是伪造的,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C.委托人的要求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D.委托人隐瞒案件的重要事实,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通过贿买的方法获得的 

【解析】:本题考查律师拒绝代理的问题。具体分析见上题。 

【答案】: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81.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解析】:本题考查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的知识。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包括: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故选项A、C为正确表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主要是指: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故选项D表述错误;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过程,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故选项B表述错误。 

【答案】:AC

 

82.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A.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解析】:本题考查法实现的评价标准。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法律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对有关这一标准的统计数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轻易作出结论。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答案】:ABCD

 

83.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解析】:本题考查辩证推理方法适用场合的知识。

辩证推理是指侧重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辩证推理,疑难案件包括四种情况: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即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合理的矛盾。解答本题别无好的方法,需要考生逐条记忆才不致选择错误,但这类题目可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重点记一些关键词。 

【答案】:ABCD

 

84.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 

A.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权利内容的知识。

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即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的统一。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自由权是法律权利的核心,是其他权利要素存在的基础。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对人权,它始终与特定义务人的义务相联系。诉权(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它是权利实现的根本保证。这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本题所考查的内容今后可能会以考查三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出现。另需考生重点注意法律义务的内容。 

【答案】:ACD

 

85.下列有关宪法的指引作用的表述中,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宪法指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

 B.宪法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C.宪法指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

D.宪法的指引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指引作用特点的知识。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就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它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就指引的范围来说,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就指引的效力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另需考生注意与之相关的宪法评价作用的特点、宪法的四大作用即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易出多选题。 

【答案】:ABCD

 

86.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63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选举制度的知识。根据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选项A、C所得选票均未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选项D参加投票的人数超过了选民人数,故也不是正确答案。 

本题看似是一道简单的计算题,其实是考查考生对一些比例性数字掌握的程度,需要对类似这样的数字准确记忆。选举法在司法考试中显然是一小法,其地位同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监察法等相似。自列入原律考的范围以来,每年分值在1分上下。虽然分值低,但本法的可考性较强。选举法共有53个法条,除去第10、11章的法条以外,其余章节的任何一个法条都足以设计任何类型的题目。本法试题所呈现出来的最大特点就是对数据的偏爱,近几年来的考题几乎都与相关法条的一些数据相关。考生复习本法时应注意以上信息。 

【答案】:B

 

8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公民国籍取得的知识。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有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A正确。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D正确。 

需要注意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和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 

【答案】:ABD

 

88.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B.国务院有权决定自治州的设立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知识。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之(五)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同时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故选项A表述错误。宪法第六十七条之(十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特赦而不是大赦。故选项D表述错误。宪法第八十九条之(十五)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选项B表述正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之(三)规定,民族乡的设立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故选项C表述错误。这是需要考生注意但容易被忽视的细微之处。 

【答案】:ACD

 

89.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B.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知识。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故选项A、B、D表述正确。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故选项C的表述错误。 

【答案】:C

 

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解析】: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的知识。

具体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此外,需注意的是该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不得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十条规定的不得采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这些会是今后易出考题之处。 

【答案】:ABCD

 

9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下列哪些业务﹖ 

A.证券自营业务

B.证券经纪业务

C.证券承销业务

D.证券融资业务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法规定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的业务种类的知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据此,只有选项B符合规定,而选项A、C、D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证券业务。 

从命题的考试内容看,证券法主要集中在第二、三、四章,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收购。并体现出三多特征:一是头绪多;二是法定条件条款多;三是数据多。考生应认真记忆,因为这些条文恰是司法考试中重点所在。需考生注意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尤其是这些条文中一些关于数字的规定更应引起重视。 

【答案】:ACD

 

9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立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 

A.资产评估机构

B.证券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律师事务所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的知识。

我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本条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故符合题意的只有选项B、C。排除选项A、D的理由是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无法接触到客户资料,无须规定保密义务。本题是纯粹考查法律条文的,考生在复习时对类似的条文规定可作重点标记加深记忆。 

【答案】:BC

 

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员贾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知识。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引渡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实践中,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称为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同意。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 

本题中贾某作为中国某国有企业雇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已经构成犯罪,中国法院当然有权管辖。中国与甲国之间虽然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但是与乙国之间有引渡协定,乙国在将贾某从甲国引渡后,如果不是以伪钞案的罪名转引给中国,则须经甲国同意才能转引渡。对于贾某的犯罪行为,中国虽然有权管辖,但只能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请求甲国予以引渡而不能自行派员缉拿。根据双重犯罪原则,如果根据甲国刑法规定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中国不能请求引渡,所以不能先行缺席判决再申请甲国执行。故题中四个选项的说法均不正确。 

【答案】:ABCD

 

 

94.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关于扶养问题的知识。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故本题中选项A、B、D均为错误表述,应予排除。 

【答案】:C

 

95.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认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

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径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外交人员豁免问题的知识。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人员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使馆馆长、外交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外交人员的豁免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除下面的例外情况,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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