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发挥其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中国—东盟合作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产业园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的批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 产业园区坚持开放合作、创新驱动、科学发展,以打造高端产业集聚区、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样板区、科教和人才资源富集区、国际合作与自由贸易试验区为目标,建设成为中国—马来西亚投资合作旗舰项目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 产业园区应当主动服务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发展,加强中国—马来西亚投资与贸易合作,探索与马来西亚及其他东盟国家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发挥平台示范作用。
第五条 产业园区应当发挥改革创新先行园区功能,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和政策,借鉴国际投资贸易新规则和国际惯例,探索建立符合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管理法治化要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产业园区开展创新实践,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鼓励和保护产业园区内的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改革创新活动。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产业园区领导决策机制,负责产业园区重大事项决策。
钦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协调服务产业园区的工作机制,解决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重大问题,保障和支持产业园区发展。产业园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实行属地统筹,纳入钦州市统计。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八条 产业园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自主管理产业园区事务。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九条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据本条例规定,行使产业园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园区管委会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改革发展需要,授予园区管委会部分自治区级经济管理权限。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根据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自主设置、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
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改革创新需要,设立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直属机构。直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产业园区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
园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
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海内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创新人事、人才管理方式,完善岗位管理、身份留档、全员聘用、按岗定薪、严格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关的薪酬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产业园区人才交流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按照原有身份办理交流调动。
支持园区管委会建立法定机构雇员制度。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产业园区建立监督机制,依法对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中方的开发公司与马来西亚开发财团组建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马合资公司),作为产业园区的总体开发建设及运营主体,依照相关协议负责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中马合资公司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支持中马合资公司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探索产业园区总体开发的多种实现方式,合理设置赢利模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产业园区投资多元化,支持产业园区国有投资平台参与园区配套设施和产业项目投资,鼓励境内外企业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下达产业园区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对产业园区中马合资公司及其他开发主体的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产业园区财政改革和发展,确保产业园区财政独立高效运转。
产业园区实行特殊管理的一级财政体制,其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分别在钦州市本级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中单列,自治区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政府债券额度分配等方面对产业园区实行特殊管理。
第十七条 产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出资人代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产业园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国际合作园区发展要求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和监管体制。
产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直接监管。产业园区可以编制独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参与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和监督。园区管委会制定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则、指引,应当征求有关社会组织的意见;社会组织可以就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园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产业园区社会组织依法与东盟国家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交流。
第三章 管理职权
第十九条 园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产业园区的战略目标,组织推进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国双园”)联合合作理事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的落实,整合协调各方资源,确保按照目标和进度要求持续健康发展。
(二)负责推进落实产业园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产业园区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产业园区内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和知识产权、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版权、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外事侨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统计、人防、海洋、市政和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四)协调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海事、金融、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产业园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园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资产、受托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有资产、产业园区行政事业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六)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
(七)统筹指导产业园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产业园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八)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九)根据产业园区发展进程,履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经济社会管理职责。
园区管委会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产业园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园区内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后直接上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后按照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鼓励自治区有关部门在产业园区派驻机构和人员,建立审批快捷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对产业园区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对社会公开,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园区管委会创新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规划建设管理能力。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自治区相关规划管理部门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外的其他规划,应当符合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园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园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产业园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产业园区周边区域的规划应当与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跨区域工程需要占用产业园区用地或者可能对产业园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园区管委会意见。
产业园区应当坚持整体开发,探索在产业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内跨开发时序布局城市和产业项目,优先推进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土地连片开发、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产业园区应当合理安排开发用地,科学控制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鼓励产业园区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围绕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在供地方式、供地年限、地价标准等方面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园区用地保障机制。产业园区用地、用海、用林计划指标,由自治区单列下达。产业园区耕地、湿地占补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
产业园区可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创新土地储备模式和土地储备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用于产业园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并按照中国与马来西亚双方有关协议使用。
园区管委会可以利用产业园区闲置的储备土地适时开展一定期限的经营,所得收入纳入产业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园区征地搬迁工作机制,依法对产业园区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园区管委会可以创新征地搬迁安置模式,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