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探索实行净地征收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依法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标准。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产业园区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和空间格局,完善生态保护设施和措施,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建设节能环保智慧园区,推进产业和城市一体化生态新城建设。
第二十九条 产业园区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经国家批准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要求。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产业园区应当服务中国—东盟产业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产业合作,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东盟传统优势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产业园区应当完善有利于提升产业园区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创业孵化、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和投融资等科技创业服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境内科研机构与创新资源在产业园区集聚。鼓励马来西亚及其他东盟国家科研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在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体制机制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政策。
支持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到产业园区建立创业创新基地和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支持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产业园区创业创新。
第三十二条 支持产业园区使用财政资金引导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国际产能合作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扶持产业项目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支持园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市场化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完善投资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三条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便于管理的税收征管机制,按照规定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税收环境。
支持产业园区出台特殊财政政策,采取股权投资、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方式,重点引导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采取经营贡献奖励、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总部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
第三十四条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生态环保指标体系,推广产业园区能源循环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产业园区应当严格环境准入,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环保产业,禁止建设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支持低能耗、低排放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章 开放创新
第三十五条 产业园区应当以中国—马来西亚合作为基础,推动中国—东盟全面合作;以产业合作为先导,推动经贸、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开放合作;开展国际投资与贸易创新试点,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对外开放合作新体系,建设国际化创新园区。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推动完善 “两国双园”联合合作理事会协调工作机制,建立产业合作、科技创新、互联互通、人文交流、联合招商等合作促进机制,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第三十七条 产业园区应当与境内先进园区完善合作发展机制,建立产业开发、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人事人才、管理经验、自贸区建设等交流合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产业园区应当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探索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口岸监管高效、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体系。
鼓励产业园区建设跨境服务业集聚区,发展金融、航运、通信、医疗、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业务,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资源配置平台,推动产业园区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鼓励境内外从事金融、保险、律师、会计、信息咨询、风险投资、研究开发的组织和个人,在产业园区设立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 产业园区推动建立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对企业设立、变更、投资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章审批。
第四十一条 支持产业园区建立金融资产和要素流通服务平台,逐步形成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区域性跨境金融服务中心,推进跨境金融合作。
支持产业园区建立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推动“两国双园”点对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支持产业园区与马来西亚以及其他东盟国家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支持马来西亚及境内外金融机构在产业园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在产业园区依法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第四十二条 产业园区承担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先行先试任务。自治区及相关部门承担的创新试点工作,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优先在产业园区先行先试。
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未规定,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与政策,可以在产业园区试行。
产业园区内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产业园区积极开展创新业务。
第六章 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
第四十三条 产业园区应当完善市政设施配套和城市服务功能,加强产业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创新公共管理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营造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
园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协调和推动产业园区科技、教育、医疗、外事、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产业配套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产业园区内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园区管委会应当在社会事业、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立购买公共服务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统筹产业园区与周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第四十五条 创新社会事业发展理念和方式方法,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在产业园区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支持产业园区围绕建设科教创新园区,加强科技教育资源集聚功能,与境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分校或者研究机构。
支持产业园区与马来西亚及其他东盟国家文化团体、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体育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交流和合作共建。
第四十六条 产业园区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实行社会事务园区自主管理,建立由园区管委会主导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社会服务管理平台,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支持和引导产业园区的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探索产业园区的人员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
第四十七条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畅通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产业园区应当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人才特区。
支持产业园区在科研经费、股权激励、薪酬待遇、住房保障等方面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自治区、钦州市在户口登记或者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自治区应当为在产业园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专门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管理提供便利。
支持马来西亚籍及其他东盟国家的留学生在产业园区工作、创业;对在产业园区工作、创业的留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境外劳务人员,提供出入境、停居留便利。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钦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自治区、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产业园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园区管委会可以请求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决定。
园区管委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促进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产业园区施行,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和一站式服务机制,主动公开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管理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鼓励产业园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产业园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国际化法律服务。
支持产业园区与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产业园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园区管委会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产业园区设立办事机构,为产业园区的企业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鼓励与马来西亚及其他东盟国家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产业园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第五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错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产业园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失败,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未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报告.docx附件4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报告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
(2018年7月16日)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是中马两国政府合作项目。在中马两国领导人的推动下,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与马中关丹产业园区共同开创“两国双园”国际合作新模式,成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标志性工程。自开园以来,园区按照习 近 平 总 书 记提出的将钦州、关丹产业园区打造成“中马两国投资合作旗舰项目和中国—东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