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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6年05月江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61名合同制公告 (三十二)
2016-05-16 10:15:5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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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82.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不能。

83.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否支付被派遣劳动者赔偿金?

答:应当支付。

84. 劳动者退休后是否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答: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85.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如何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待遇?

答: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何时实施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51日起施行。

87. 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哪些方式处理?

答:(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仲裁。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一裁终局情形);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仲裁委在收到申请书五日内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申请人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88.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哪些?

答:(1)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8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

答:(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90.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及具体的仲裁请求、理由及相应的证据;(3)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4)该争议属于该仲裁委管辖;(5)申请仲裁在规定时效期间。

91. 如何写仲裁申请书?

答:仲裁申请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1)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或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者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正文:(1)请求事项:指申请仲裁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内容应简明扼要、具体明确;(2)事实和理由:按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情况、争议的过程及焦点问题、请求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顺序书写。内容应实事求是,突出重点;(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尾部:申请书送交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签章)、申请日期以及提交的副本份数(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92. 申请人应该在何时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93. 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9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何规定?

答:仲裁委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95. 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有何规定?

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并由仲裁委员会告知对方当事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从事风险代理。公民代理人不得收取劳动者当事人的费用。

96. 关于公民代理人有何相关规定?

答:当事人委托除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该公民代理人不得收取费用,公民代理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不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承诺书。

97. 集体争议中,职工能否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答:可以。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98. 什么是非法用工单位?

答: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关闭、解散的单位。

99. 仲裁中如何确认非法用工单位的被申请人?

答: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撤销、注销登记、备案或关闭、解散)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

100. 证据的形式及举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若干特定原因,仲裁委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反证的期限。

101. 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102.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当事人对哪些事实无需举证说明?

答: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7)前款(1)、(2)、(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0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时限有哪些?

答:审查时限: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五日没有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时限:双方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结案时限:案件应当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委继续审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限: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被申请人非一裁终局情形)的,可在收到决定书或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特别简易程序?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适用特别简易程序:(1)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内的;(2)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单一,案件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内;(3)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适用法律清楚明确的。

10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和解或者调解?

答: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06. 哪些案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答: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07. “一裁终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先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在收到裁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8.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答:仲裁文书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布告形式送达等方式。

109. 不履行裁决书、调解书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0.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是什么?

答:(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111.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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