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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和到计划生育窗口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4)预备役登记:交纳一寸免冠近照三张,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90.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解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5号)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期满后,由处分机关发文解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91. 事业单位如何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答:编制岗位设置方案,须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对单位的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编制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方案,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92. 事业单位如何编制岗位说明书?
答:编制岗位说明书须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以此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93.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需要进行岗位设置?
答:全市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岗位设置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94. 事业单位岗位的分为哪几类?
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95. 如何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答:年度考核重点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直接面向公共服务的单位要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1)德:主要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2)能: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参加业务培训情况;(3)勤:主要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4)绩: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5)廉:主要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96.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几个等次?
答: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97. 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态度认真负责;(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98.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怎么确定?
答:事业单位男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均为60周岁;女性工作人员中,管理和专技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工人为50周岁。
99. 公务员提前退休有什么条件?
答: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20年,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00. 干部出生年月如何认定?
答:据原人事部文件规定,以干部档案或户籍资料里最早记录为准。另根据组织部文件规定,从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部分 劳资维权
1.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守的原则?
答: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哪些制度?
答: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或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各项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在订立和修改时应当:(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告知劳动者。
4. 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
5. 订立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6. 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7.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和内容有哪些?
答:(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1)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9. 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答: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0. 什么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答:(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1.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3. 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生产发生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行为。(四)依照合同法第36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的)。(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14.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答:(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