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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6年05月江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61名合同制公告 (三十一)
2016-05-16 10:15:5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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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

47. 童工如何界定?单位使用童工怎么处罚?

答:童工指用人单位使用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国务院令〔2002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48. 用人单位能不能向职工发放代币券?

答:不能。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49.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是否应当计作加班工资?

答:应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50.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答:不用。

51.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答: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2. 劳动者存在哪些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1)在事假期间的;(2)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3)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53.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病假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5. 用人单位无法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职工少休的年休假天数,该如何支付报酬?

答: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职工月工资是指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56. 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名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7. 婚假、丧假分别是多少天

答:婚假一般是3天,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享受丧假13天。

58.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的,是否应当支付职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9. 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向原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其工资?

答: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60. 哪些款项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

答:(1)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4)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61.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62. 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答: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

63.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实际到用人单位工作即生病住院,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职工医疗费?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4.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5.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自何时起计算?

答: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66. 能否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

答:可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答:不适用。

68.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69. 什么样的情形才算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

答: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

70. 培训费用包括有哪些?

答: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71. 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答: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2.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双方是否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如不订立则用人单位需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留用劳动者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73.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74.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7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需要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6.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赔偿金后是否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77.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哪些项目?

答: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78. 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什么关系?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79. 被派遣劳动者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答: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合同必备条款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80. 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哪个地区的劳动标准?

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81. 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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