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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检
按各引进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工作程序、项目及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细则(试行)》进行。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依次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以个人档案为主要内容,由组织、人社部门、用人单位共同实施,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选聘人员的聘用资格: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2、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4、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报名时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截止2013年7月31日,未能提供有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所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应材料;
6、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7、新录用(聘用)在机关、事业单位仍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8、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
9、不符合引进对象及条件或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不真实、不准确的;
10、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空缺职位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