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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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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7年02月江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96名 (二十)
2017-02-06 17:14:1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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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108. 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谁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答: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09. 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有何规定?

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并由仲裁委员会告知对方当事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从事风险代理。

110. 集体争议中,职工能否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答:可以。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111. 什么是非法用工单位?

答: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关闭、解散的单位。

112. 仲裁中如何确认非法用工单位的被申请人?

答: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撤销、注销登记、备案或关闭、解散)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

113. 证据的形式及举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14. 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若干特定原因,仲裁委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反证的期限。

115. 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116.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当事人对哪些事实无需举证说明?

答: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7)前款(1)、(2)、(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1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时限有哪些?

答:审查时限: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五日没有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时限:双方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结案时限:案件应当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委继续审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限: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被申请人非一裁终局情形)的,可在收到决定书或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8.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特别简易程序?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适用特别简易程序:(1)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内的;(2)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单一,案件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内;(3)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适用法律清楚明确的。

11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和解或者调解?

答: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20. 哪些案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答: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21. “一裁终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如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先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在收到裁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答:仲裁文书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布告形式送达等方式。

123. 不履行裁决书、调解书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4.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是什么?

答:(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125.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26. 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127. 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调查、检查措施有哪些?

答:(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128. 什么是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

129.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执行国家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30.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怎样举报或投诉?

答: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可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协调处理,也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是8682541612333。群众在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前应掌握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基本情况。

131. 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需要说明哪些情况?

答: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132. 几年之内的劳动违法行为,监察机构可以受理?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133. 劳动者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什么时候立案?

答: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收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134.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件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调查?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35. 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撤销立案。

136.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是否影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答:不影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7.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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