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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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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7年02月江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96名 (十七)
2017-02-06 17:14:1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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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能否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

答:可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11. 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12.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和内容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3. 劳动合同属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4. 劳动合同无效,由谁确认?

答: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5.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职工工资?

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6. 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答: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7.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1)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8. 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9.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自何时起计算?

答: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0. 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为由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1. 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和完善哪些制度?

答: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或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各项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在订立和修改时应当:(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告知劳动者。

22. 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

2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约定服务期?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4. 如何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责任义务是什么?

答: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5. 竞业限制的人员岗位有哪些?

答: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6. 竞业限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答: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7. 竞业限制的期限有无相关规定?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8. 劳动者退休后是否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答: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29. 什么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30. 企业裁减人员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1)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等)。(2)裁员条件证明材料:说明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劳动工资、人工成本、财务、固定资产、产品供销等报表资料)。(3)裁员实施方案:说明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裁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并提供企业职工和裁减人员名册。(4)已履行程序的材料:企业向工会或职工说明裁员情况的日期和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的情况等及相关材料。

31.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如何办理?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4.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5.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 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③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生产发生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行为;

4)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37.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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