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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后多少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答:在十五日内。
38. 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的,应承担何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 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的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因此,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40.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答: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1.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2.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3.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4.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 如何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6.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有何具体规定?
答: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7.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8.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需要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9.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赔偿金后是否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50.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实际到用人单位工作即生病住院,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职工医疗费?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1. 什么样的情形才算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
答: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
52. 培训费用包括有哪些?
答: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53.
集体合同怎么签?
答: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54.
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答: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已经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现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5.
工资集体协商有哪些内容?
答:(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确定及资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中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两项。
56.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答: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职工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7. 劳动合同法对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天8小时,延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58.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59. 用人单位能不能向职工发放代币券?
答:不能。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60.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答: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61. 劳动者存在哪些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1)在事假期间的;(2)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3)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62.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的,是否应当支付职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向原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其工资?
答: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64.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病假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 劳动者的病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66. 哪些款项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
答:(1)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4)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67.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68. 实行计件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计件定额有无标准?
答:定额标准为:从事定额工作的全体职工能有90%以上人员完成定额规定数为标准。
69.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70.
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形式?
答: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其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71. 江阴市在2016年度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6年1月1日起,江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70元。
72. 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答: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73.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怎么样处理?
答: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74. 哪些企业可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劳动者,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75.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答:不用。
76.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是否应当计作加班工资?
答:应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