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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77.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78.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工作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9.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几天,具体如何规定?
答: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0. 女职工的工作保护包括那些方面?
答: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职工在铅、汞、苯、镉等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场所从事作业。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81. 未成年工的概念?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82. 哪些属于未成年工禁忌岗位?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
83. 童工如何界定?单位使用童工怎么处罚?
答:童工指用人单位使用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国务院令〔2002〕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84. 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什么关系?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85.
劳务派遣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86.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87.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88.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不能。
89.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否支付被派遣劳动者赔偿金?
答:应当支付。
90.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91.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有何规定?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92.非全日制用工能否约定试用期?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93.
如何终止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4.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有何规定?
答:(1)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何时实施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96.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7. 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哪些方式处理?
答:(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仲裁。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一裁终局”情形);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仲裁委在收到申请书五日内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申请人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98.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哪些?
答:(1)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9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100.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及具体的仲裁请求、理由及相应的证据;(3)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4)该争议属于该仲裁委管辖;(5)申请仲裁在规定时效期间。
101. 如何写仲裁申请书?
答:仲裁申请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1)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或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者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正文:(1)请求事项:指申请仲裁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内容应简明扼要、具体明确;(2)事实和理由:按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情况、争议的过程及焦点问题、请求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顺序书写。内容应实事求是,突出重点;(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尾部:申请书送交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签章)、申请日期以及提交的副本份数(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102.
仲裁案件当事人如何确定?
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103.
仲裁案件第三人如何确定?
答: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104. 申请人应该在何时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105. 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106.
仲裁管辖如何确定?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07. 管辖异议何时提出?
答: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