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
(3)关心下级——团结协作的具体内容。
尊重下级的人格;尊重下级的意见;尊重下级的自主权;肯定下级的成绩;帮助下级做好工作;奖惩分明。
3.爱岗敬业,勤政为民
尽职尽责,脚踏实地;精通业务,勇于创新。
4.塑造自身新形象——个人修养
文化知识修养;语言修养;仪表举止修养。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道德修养
1.道德修养的内涵
修养:修是指整治、提高,养是指培养、陶冶。修养既有修身养性、内化反省感悟体验的意义,又有态度、能力和品质的内容。
道德修养是人类道德精神的升华,是指一个人在思想品质,道德意识等方面经过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教育,所达到的一定的道德水平和在实践中所形成的道德情操。它既体现在人的言谈话语中,也表现在人的日常行为中。有良好的个人的道德修养,家庭才能安乐,事业才能顺利,社会才能稳定。——修身是立国之本。
以诚为本。
真诚:主要破一个“伪”字,真诚是职业道德实践的根本精神所在。
信诚:主要破一个“妄”字,说话符合实际,言语真实不虚。
直诚:主要破一个“曲”字,不计个人利害,不饶弯子,正直。
精诚:主要破一个“懈”字,坚持不懈,勤奋工作不断进取。
修己以敬
敬道:心存恭敬,对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情都要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
敬德:收敛身心,敬畏道德。
敬心:培养诚敬之心,以诚实、诚恳、诚意的职业态度工作。
诚敬之行
本真之心:平常心。
坦荡无私: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以坦荡无私的境界对待工作和他人,把工作视为自己的事业。
2.道德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1)见贤思齐
(2)省察克治
(3)慎独
(4)公正廉洁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形象的塑造
1.文化知识修养——掌握业务技能,具有广博知识
由于国家机关宏观指导性很强,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需要掌握本专业的业务技能,而且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
提高理论水平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较高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学习行政管理知识,科学运用行政管理方法,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学习公文写作知识,掌握其特点和程序,保证政府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学习行政法律知识。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学习计算机知识,实现办公自动化的需要。
2.语言修养——说话讲究方式方法,语言讲求科学艺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说话要讲究方式方法,语言要讲究科学和艺术。日常用语力求标准和适用。语言力求确切简洁。语言要有逻辑性。避免谈话中的禁忌。
3.礼仪修养——服饰装扮合适合宜,待人接物懂得礼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仪表举止,体现了国家机关的精神面貌和整体素质。工作人员要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人接触,面临着众多的人际关系。所以,良好的仪表举止既体现了职业形象,也体现了国家形象,又可以起到表率作用。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除了受社会道德、国家法律的制约外,还要受行政纪律和履行自己职责所必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制约。任何职业道德的形成、职业生活秩序的建立,都需要一定的行为规范为依托,职业道德也离不开行为规范。
(1)行为规范
规范就是人们所普遍遵循的标准和准则,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就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行为规范在维护职业活动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行为规范是以强制性的正式约束形式来规定人们的职业行为。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①政治坚定
②忠于国家
③勤政为民
④依法行政
⑤务实创新
⑥清正廉洁
⑦团结协作
⑧品行端正
(1)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的定义与特点
二者都是调节职业活动中的人际关系,维护职业秩序的规范准则。
二者的约束力不同。行为规范是引导人们“应该如何行为,不应该如何行为”的他律,是对人的职业活动的外部要求;职业道德是内在的自觉自愿的、具有内在信念和感化力量的自律,是人的职业活动的内部自觉。
职业道德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活动中最现实、最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但是,如果不能把这些行为规范转变为工作人员自觉的主体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真正有道德的职业活动。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行为规范毕竟是他律,必须把自觉遵守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内化为一种职业道德,才能使道德他律真正转变为一种道德自律。
(2)从行为规范到职业道德自律的转化
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关键在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工作人员从被动地服从职业行为规范(习惯),逐步发展到自觉地遵守,甚至创造性地形成职业道德自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感、磨炼道德意志、坚定道德信念、培养道德行为和习惯的过程。
①提高道德认识
②陶冶道德情感
③培养道德意志
④坚定道德信念
⑤履行道德义务
九、领导干部的道德表率
1、领导干部道德表率作用的意义:
(1)领导干部的道德表率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得人心者得天下;施德政者得天下;科学执政得天下。
(2)领导干部的道德表率关系改革开放的成败:改革开放考验着领导干部的政治本色;改革开放要求领导干部道德实现社会转型。
2、领导干部道德表率的基本内涵
(1)勤政为民:生产力水平是评判领导干部道德面貌的重要标准;实干之德和巧干之德相结合。
(2)廉洁奉公:廉洁奉公是领导干部道德表率的核心;公忠为国是领导干部的政治品德。
(3)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实事求是是领导干部必备的职业道德情操。
3、加强领导干部道德表率作用的途径
(1)以“八荣八耻”为道德标杆: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领导干部荣辱观的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约束。
(2)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准确把握“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以“三个代表”为行动纲领。
(3)坚持与时俱进: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要与时俱进。
【思考题】
26、道德评价的根据是( D )
A.动机 B.效果 C.手段 D.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27、孔子在《论语》中说:为人师应当“诲人不倦”。这句名言至今仍在中国广泛流传说明了( B )
A.职业道德的广泛性 B.职业道德的历史继承性
C.职业道德的限定性 D.职业道德的社会性
28、我国职业道德的核心和基础是(
A )
A. 爱岗敬业 B.
诚实守信 C.奉献社会
D.服务群众
29、下列关于爱岗敬业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B )
A.市场经济鼓励人才流动,再提倡爱岗敬业已不合时宜
B.即使在市场经济时代,也要提倡“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
C.要想爱岗敬业就应该一辈子在岗位上无私奉献
D.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理由承认“爱岗敬业”理念阻碍择业自由
30、“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优秀的团队”。这句话强调的是( C )
A.爱岗敬业,精益求精 B.办事公道,一视同仁
C.团结协作,互帮互助 D.诚实守信,服务群众
第五部分 宪法
【知识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第一款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思考题】
3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是( D )
A.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核心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C.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2、宪政的基本精神是( A )
A.建立有限政府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