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等、丁等、戊等;
四级不分等级。
209、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补助标准?
答:一级财政补助300元/月;
二级财政补助200元/月;
三级财政补助100元/月;
四级财政不予补助。
210、我国确定和推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答: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11、人口具有哪三个基本要素?
答: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人口分布。
212、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什么?
答: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213、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政策是什么?
答:生育政策。
214、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谁负责?
答: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215、婚姻状况有哪些类型?
答: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216、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在少数民族中推行计划生育的?
我国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鼓励生育”到“节制生育”的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少数民族中推行计划生育。
217、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以开据一般收据吗?应该如何操作?
答:不可以;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2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答:(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19、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的号码是什么?
答:“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是“12356”
220、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受理范围是?
答:(1)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
(2)对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
(3)对单位、个人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等具体行为的举报投诉;
(4)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的人工查询;
(5)人口计生工作己公开的服务项目及承诺。
221、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答:(1)超出人口计生部门管理范围的信息咨询和查询;
(2)超出人口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或投诉;
(3)属人口计生工作保密事项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咨询。
对热线不予受理的情况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并告知其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222、江苏人口计生系统的技术服务品牌是什么?
答:“世代服务”
223、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哪四种情形可以暂缓征收?
答:(1)春秋农忙时;
(2)逢年过节时;
(3)家有危重病人时;
(4)家庭特别困难时。
224、在哪种情况下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2)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225、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1)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
(2)基本国情;
(3)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4)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5)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6)生殖健康与生殖保健科普知识;
(7)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新经验和先进典型。
226、什么是家庭生育计划?
答:育龄夫妇根据自身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的数目和生育间隔。
227、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答:(1)恋爱自由、婚姻自主;
(2)早恋有害、晚恋有益。
228、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主题是什么?
答:关爱女孩、保护女童、男女平等、尊重女性,女儿能成才,女儿能创业、女儿能立户、女儿能养老,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夫妻共建幸福家庭,男女共建和谐社会。
229、创建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是什么?
答:(1)组织领导好;
(2)三项公开好;
(3)热线服务好;
(4)评议整改好;
(5)维权效果好;
(6)纪律执行好;
(7)监督评估好。
230、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政策是什么?
答:生育政策。
231、人口与计划工作新机制是什么?
答: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232、我国开展计划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避孕为主。
233、对计外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为什么不叫罚款?
答: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
234、计划生育部门为群众提供“三生”服务是指什么?
答:生产,生活,生育
235、滨海县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对象如何确定?
答:(1)滨海县户籍人口;
(2)年满60周岁;
(3)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含未享受加发5%通体养老金待遇的镇办企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非县属企业退休职工)。
236、滨海县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资金来源是?
答:奖励资金的来源,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37、滨海县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奖励标准是?
答: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2400元。
238、“阳光计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三公开”、“四评议”、“五监督”。
239、“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40、新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稳定低生育水平;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实务
241、滨海县某镇农村居民李某与妻子范某已生育一个女孩,按规定,可以照顾其再生育一个孩子。李某为了保证再生一个男孩,在其妻子怀孕5个多月的时候,托人找到某镇服务站技术员孙某,要求通过做B超鉴定一下其妻子怀的是男孩还是女孩。最初,孙某不予鉴定,后来,李某给了孙某1000元钱,孙某才给其作了鉴定,并告诉李某鉴定结果是女孩。回去后,李某就带着妻子到一家私人医院作了流产手术。
1、 镇服务站孙某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其依据是什么?
2、 请问,在此事中对孙某应当按什么标准处罚?
答:1、孙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省条例》第47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公告第三条之规定。
2、在本案中,孙某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反了上述法律,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2、滨海县五汛镇农村居民李某,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2011年元旦节与本镇某社区在一起务工的未婚农村女青年王某按农村风俗结婚,王某1992年5月2日出生,于2011年9月12日生育一女孩(李某所在镇区2010年农村人均纯收入9030元,2011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为 11285元,,2012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4685元)。
1、请问该夫妇生一女孩,是否符合生育政策?
2、若不符合生育政策,应如何处罚?其依据是什么?
3、李某夫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多少元?
答: 1、该夫妇不符合生育政策。
2、该夫妇生育一孩,属于非婚生育一孩,应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第3款3项规定“非婚生育一个孩子,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因为李某夫妇在生育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省条例》释义规定其社会抚养费应按基本标准的一倍征收。即:应征社会抚养费=9030(元)×2×1=18060(元)
243、滨海县蔡桥镇XX村农村居民王某(务农),1930年5月出生,1951年初婚,1960年6月21日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依法离婚时未生育子女,1964年经人介绍与本镇25岁农村居民周某再婚(周某与原配已生育一个女孩),于1965年生育一男孩。
问:1、该男孩是否是独生子女?其原因是什么?
2、该男孩父母是否是独生子女父母?其原因是什么?
3、该夫妻是否可以享受农村奖扶政策?其原因是什么?
4、如符合,目前应享受标准是多少?
答:1、该男孩不属于独生子女,其原因是周某与原配曾生育一个女孩,即该男孩有一位同母异父的姐姐。
2、该男孩父亲属于独生子女父亲,母亲不属于独生子女母亲。其原因是:男孩父亲只生育一个孩子,而男孩母亲已生育过两个孩子。
3、该夫妇男方可以享受农村奖扶政策,女方不可以享受奖励政策。其原因是男方是独生子女父亲,而女方已生育过两个孩子,不属于独生子女母亲。
4、目前执行标准,80元/月。
244、滨海县通榆镇李元村, 李某夫妇于2010年6月7日政策外生育一男孩,2010年7月21日该县人口计生委依法作出决定征收该夫妇社会抚养费43206元,该夫妇首次缴纳社会抚养费15000元,之后该夫妇所生男孩不幸溺水死亡,该夫妇要求退还已缴纳社会抚养费15000元。
1、是否退还给该夫妇所征收社会抚养费?其原因是什么?
2、剩余未交纳社会抚养费应如何处理?其原因是什么?
答:1、不应该退还给该夫妇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15000元。其原因是:违法生育行为事实存在,征收该夫妇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虽然该夫妇所生孩子意外死亡,但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应退回。
2、剩余的抚养费可以不再征收。其原因是:对在征收过程中,当事人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死亡的,可终止征收。
245、滨海县八滩镇某村民王某(1986年5月出生),女方李某(1990年8月出生),系东坎镇某村(农村居民),女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小孩现年3周岁。王某现提出申请,请问该夫妇是否符合批准再生育一孩?计划生育部门应如何答复?
答:不符合。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
246、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男青年陈某(1982年9月出生)与蔡桥镇女青年张某(1982年5月出生)于2005年1月结婚,当年12月生一男孩。该夫妻婚后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小孩随男方生活;陈某离婚后,经人介绍,又与本镇初婚未育女青年钱某(1990年11月出生)相识,并于2013年8月结婚,现该夫妇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请问该夫妻是否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照顾再生育的相关条款?其依据是什么?
2、如符合条件,请问该夫妻应到什么地方申请办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手续?
3、如符合条件,请问该夫妻在申请时需提供哪些证件和相应的证明?
4、如符合条件,请您以县人口计生委名义拟写一份批准再生育一孩决定书。
答:1、该夫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4项“一方离婚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之规定。
2、该夫妻应到正红镇计生中心申请办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手续。
3、(1)填写好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户口簿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孩子出生婴儿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6)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2张;
(7)男方离婚协议书;
(8)女方所在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批准再生育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