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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权利并听取陈述和申辩;
(4)作出决定;
(5)送达决定书;
(6)执行;
(7)结案。
98、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是什么?
答: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99、农村居民在转为城镇居民之前违法生育的,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
答:已经依法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做出征收决定的,按照规定将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100、户口迁移之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
答:由违法生育时的户籍所在地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01、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发生在现居住地的,应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102、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应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103、当事人的政策外生育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104、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另一地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105、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是否停止?
答: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06、当事人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按规定应当多长时间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答:30日内
107、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是什么?
答:(1)不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妻;
(2)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
(3)符合《省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但至生育进仍未领取生育证的生育。
108、社会抚养费被征收对象要求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怎么办理?
答:(1)个人填写申请;
(2)所在村(居)审查;
(3)所在镇(区)审核;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109、社会抚养费被征收对象要求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机关?
答: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10、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可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可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180日内。
111、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征收案件应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的情形?
答:(1)征收数额较大的;
(2)征收案件复杂疑难的。
112、征收机关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出具什么票据?
答: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113、征收机关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当事人有权拒缴的情形?
答:不出具或出具不符合规定票据的。
相关业务知识
11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对象有哪些?
答:(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3)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1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渠道?
答:(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2)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116、省政府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如何界定?
答: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职工。
117、省政府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标准?
答:发放标准为2400元—3600元
118、省政府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的规定?
答:(1)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
(2)兼并、转让、改制企业,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3)破产企业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4)转让、改制、破产企业经费负担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19、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2)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6)申领人近期1寸照片1张;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12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简要的办事流程?
答:(1)申请;
(2)审核;
(3)送达
12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时限?
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也可当日完成审批。
12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受理和办理单位?
答:受理单位和办理单位:孩子户籍所在地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123、计划生育“两禁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24、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答: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有相应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此种情形需要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并在手术后十日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125、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人工终止妊娠14周以上手术应具备什么资质?
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
127、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答:(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28、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社会后果是什么?
答:(1)导致女孩的生存权受到严重侵害;
(2)阻碍经济发展;
(3)导致未来男性择偶拥挤;
(4)影响社会和谐。
129、江苏省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130、江苏省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规定?
答: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131、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答:80元/月
132、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形式?
答:建立到县级财政专户,并委托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
133、江苏省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来源的规定?
答: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市级财政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134、奖励扶助对象注销的情形?
答:(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135、奖励扶助对象注销的程序?
答:(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委;
(3)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36、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补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答: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己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137、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补助对象现行补助标准?
答:子女伤残:400元/月
子女死亡:500元/月
138、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补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答:(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