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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共基础知识精讲之第二篇第五章刑法(一)
2013-07-28 18:49:5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84次 评论:0
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均衡原财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节 犯罪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l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
  三、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四、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体。
  (一)刑事贵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l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第l7条第3款、第4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l8条的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一)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l4条第l款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第l5条第l款规定,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有两个特征:①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第三节 排除犯罪性
一、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l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    
    (1)防卫意图(排除防卫挑拨、互相斗殴);(2)防卫起因(社会危害性、侵害紧迫性);(3)防卫客体(不法侵害人本身);(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之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事后防卫;(5)防卫限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无过当防卫    
    刑法为了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第20条第3款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未完成罪
未完成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相对于犯罪的完成形态而言,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l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l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l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此可见,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1)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处罚
  1.主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的处罚
  《刑法》第27条第l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的人。
  《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第l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节 刑罚
一、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    
    1.死刑的适用对象和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l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七节 刑罚裁量与执行
一、累犯制度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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