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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19年新疆伊犁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医疗岗89人公告(十六)
2018-12-17 14:36:5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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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根据认定,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奖励进站(室、中心)高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工资待遇。以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事业单位直接聘用人才参照同职级干部确定相关待遇。企业引进人才根据其所任职务、专业水平、贡献大小等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报酬待遇。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原则,不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可实行特殊报酬。

(二)职级待遇。以工作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

(三)职称待遇。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配偶安置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按干部职工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办理;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推荐就业。  

(五)子女就学待遇。引进人才子女在教育阶段的入学、转学、升学,由用人单位和教育部门协商,并根据个人意愿,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解决。

(六)探亲待遇。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5年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探亲费用比照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报销标准和途径予以解决。

(七)社保待遇。因辞职、离职等原因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无法转入的,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可在退休时将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归集归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八)人事档案保障待遇。通过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被原单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经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九)住房待遇。引进人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 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硕士或副高职称人才、紧缺专业应届大学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安家费。

2. 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硕士或副高职称人才、紧缺专业应届大学生分别分配100平米、100平米、80平米住房一套,协议期满直接赠予。

(十)其他待遇。为引进人才提供三有两奖励保障措施,即:事业有平台,根据引进的人才专业所长及发展空间,提供产业基地或实验室,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其申报产业认证和专利申请;干好有希望,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引进人才在职称申报上予以支持。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人才破格提拔使用;生活有保障,关心人才日常生活、婚姻、家庭等方面情况,定期组织联谊拓展、健康体检活动。免费办理健身卡、图书室借阅证、电影院观影卡等。设立1万元引进人才考核优秀奖和2万元特别贡献奖,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引进人才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于表现优异,成绩突出,在工作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经认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特别贡献奖励。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实行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全面考核引进人才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由县组织部牵头,由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组成考核评审委员会,联系各用人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绩效考评分年度或项目周期进行考核,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进行。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以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无明显工作成效的,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特别突出的,予以重用。

第十九条  建立引进人才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参照国家干部年度考核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在昭工作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可解除引进协议,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和管理考核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辞职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报县委人才工作管理局审批。申请外县工作调动视为辞职。

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所列解聘情况视为辞退。

辞职、辞退当事人须退还所享受全部安家费及住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察布查尔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察布查尔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力度,贯彻落实中央、区、州人才工作安排部署,实现自治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的方式,是指通过工作调动、考核进编、直接聘用三种方式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坚持按需引进、紧缺为先、突出能力原则,面向全国、全疆引进各类高、精、尖优秀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委人才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主体是自治县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要政治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

(四)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第八条  紧缺人才是指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专业水平、创造能力或实践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能够影响和带动某一工程领域、学科领域、技术领域的发展,且为自治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急需紧缺的特殊优秀人才。

(一)具有疆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疆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来伊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二)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伊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三)获得学士学位且为伊犁紧缺专业的国家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岗位设置。各单位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引才计划,向县委组织部申报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计划,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纳入当年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目录。

第十条  人选确定。根据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本着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测试、考察、选聘等引才工作,确定拟引进人选。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县委人才办对拟引进人才的资格进行审核,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引进人才批复。

第十二条  办理手续。通过工作调动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通过考核进编引进的人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1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通过直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对自治县阶段性重点工作或特殊岗位人才的引进,可采取增设岗位、简化程序等方式开展引才工作。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引才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予以落实。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第十五条  通过工作调动、考核进编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等。通过直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股权分配等多种分配办法,工资水平应高于其引进前原岗位水平,应高于疆内同类同级岗位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签订5年以上聘用或服务协议的,协议期可享受以下特殊政策:

1.安家费。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费;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费;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生给予5万元安家费,具体发放方式在协议中约定。

2.住房。根据引进人才学历,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才、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分别分配120平米、100平米、80平米住房一套,协议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后直接赠予。

3.生活费补助。引进人才在协议期内,每月增发补贴,博士每月补贴5000元,硕士每月补贴2000元。自引进人才到岗工作次月起执行。

4.配偶安置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按干部职工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办理;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安置工作,工资纳入县财政统发。

5.职级待遇。以工作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以新招录、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按照国家相关人事政策规定办理。

6.职称待遇。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7.教育、医疗、社保待遇。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在用人单位就近择校就读。引进人才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并享受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因辞职、离职等原因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无法转入的,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可在退休时将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归集归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8.人事档案保障待遇。通过工作调动、考核进编、直接聘用引进被原单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经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9.其他待遇。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5年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探亲费用比照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报销标准和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人才奖项评选表彰。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实行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通过考核进编或直接聘用引进的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少于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协议期限内。试用期满由县委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协议,取消其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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