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4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紧缺人才来特克斯创业。对来特发展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经认定,给予5万元-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特克斯发展的,经认定,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助,用于奖励进站(室、中心)高层次人才;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重点试验室或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奖励进站(室、中心)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工资待遇。以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事业单位直接聘用人才参照同职级干部确定相关待遇。企业引进人才根据其所任职务、专业水平、贡献大小等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报酬待遇。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原则,不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可实行特殊报酬。 (二)职级待遇。以工作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以新招录、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按照国家相关人事政策规定办理。 (三)职称待遇。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医疗待遇。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并享受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五)配偶安置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按干部职工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办理;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安置工作,工资 纳入县财政统发。 (六)子女就学待遇。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在全县范围内择校就读。
(七)探亲待遇。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5年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探亲费用比照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报销标准和途径予以解决。 (八)社保待遇。因辞职、离职等原因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无法转入的,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可在退休时将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归集归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九)人事档案保障待遇。通过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被原单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经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十)住房待遇。引进人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硕士或副高职称人才、紧缺专业应届大学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安家费。 2.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硕士或副高职称人才、紧缺专业应届大学生分别分配100平米、100平米、80平米住房一套,协议期满直接赠予。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实行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绩效考评分年度或项目周期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以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协议,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引进人才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参照国家干部年度考核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在特克斯工作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可解除引进协议,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和管理考核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特克斯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特党办发〔2011〕141号)以及《〈特克斯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特党办〔2012〕3号)停止执行。
新源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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