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州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者,县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第二十条 鼓励引进的各类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对获奖的科技成果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奖给项目第一完成人不少于50%。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获得自治州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1万元、5000元、3000元的配套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各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为其创造成才条件。 (一)对高层次人才主持的获得自治州以上科技立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或学术价值的科技研发项目,县财政将优先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具体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二)建立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技术研究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基地,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人才培养活动,促进人才快速成长,尼勒克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选拔5-10名优秀人才参加疆内外高级进修(研修)班,资助培训经费1万元-2万元。 第二十三条 营造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设立“尼勒克县杰出人才贡献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由县委、县政府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工资待遇。以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事业单位直接聘用的人才参照同职级干部确定相关待遇。企业引进人才根据其所任职务、专业水平、贡献大小等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报酬待遇。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根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经考核业绩突出的,还可享受第十九条中的奖励政策。 (二)职级待遇。以工作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以新招录、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按照国家相关人事政策规定办理。 (三)职称待遇。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医疗待遇。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并享受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五)配偶安置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没有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按其本人实际情况协调落实相应就业岗位。 (六)子女就学待遇。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选择本县任何一所小学或中学就读。 (七)探亲待遇。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5年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探亲由县财政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 (八)社保待遇。因辞职、离职等原因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无法转入的,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可在退休时将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归集归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九)人事档案保障待遇。通过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被原单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经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十)住房待遇。引进到我县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提供110㎡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10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每年按5万元、3万元、2万元支付);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提供100㎡左右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5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每年按2万元、2万元、1万元支付);获得学士学位且为尼勒克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80㎡左右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2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每年按1万元、5000元、5000元支付),在尼勒克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房产可直接赠予;关于部分在恋爱或恋爱关系人员,在尼勒克县工作期间结成夫妻关系的,8年工作期满后,可单方获得赠予房屋产权。对双方产生歧义的,参照《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寓楼分配入住协议》执行(后附协议内容)。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各单位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手续。合同期限分短期、中长期、无固定期限三种,短期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中长期合同期限不少于8年,对于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讲学、从事科研活动和技术合作、专利(技术与资金)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的“柔性人才”,签订不少于5年的引进人才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实行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分年度或项目周期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以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试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协议,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建立引进人才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参照国家干部年度考核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在尼勒克县工作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可解除引进协议,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辞职,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尼勒克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 辞退、辞职的引进人才须退还所享受的住房及安家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和管理考核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尼勒克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尼党发[2012]6号)停止执行。 附件: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寓楼分配入住协议 附件 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公寓楼分配入住协议 房屋产权归属 1.在8年服务期内,房屋所有权归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所有。按照《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规定,乙方在尼勒克县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房屋所有权直接分配给乙方。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由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向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手续时,由乙方承担相关税费。 2.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 使用期间相关费用及管理 1.乙方在领取住房前需向房管部门缴纳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天然气入户安装费、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垃圾处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2.乙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国家规定的住房产生的费用(如: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宽带费、电话费、取暖费、停车费等费用),遵守住宅小区管理,如因以上原因发生的纠纷和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 3.乙方无权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合理使用水、电、暖、天然气等配套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乙方在房屋使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使用房屋。 (1)擅自将房屋出售、转租、抵押、转借房屋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的,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用作其他用途的。 (4)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七条相关规定致聘用合同终止的。 (5)连续服务8年期间,如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触犯法律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连续服务8年期间,未经人才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7)连续服务8年间,经人才主管部门考核,乙方考核等次最终确定为不称职的。 2.乙方在尼勒克县连续服务8年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终止。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并报人才主管部门备案。 维修责任 乙方在房屋使用期间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违约责任 1.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在尼勒克县连续服务8年的,甲方对乙方在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寓楼内的装修费用不做任何赔偿,乙方缴纳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天然气入户安装费不予以退还。 2.因各种原因解除协议的,乙方不允许抵押、变卖住房及附属设施,在离开工作岗位前需要交清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安家费按照年度比例折算后乙方需将余额退还给甲方(即:乙方实际享受安家费总额=乙方已服务时间(月份数)/96×应享受安家费总额)。
霍城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霍城县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聚焦总目标、服务总目标、落实总目标,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落实《伊犁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霍城县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完善现有人才结构,切实解决我县人才队伍断层、部分行业人才匮乏问题,确保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实现社会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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