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065×0.3%+3=27.195(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65×0.5%=40.325(万元)
应该调增所得额=(45-27.195)+(60-40.325)=37.48(万元)
(7)视同销售应调增的所得额=47-50×(1-20%)=7(万元)
债务重组应调增所得额=50-47=3(万元)
该业务共调增所得额=7+3=10万元
(8)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60×5%=3(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3×7%=0.21(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3%=0.09(万元)
应该缴纳营业税费=3+0.21+0.09=3.3(万元)
(注:由于没有指明是否是土地使用权和取得的方式,因此按收入的全额纳税。)
(9)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增所得额=60-35-3.3=21.7(万元)
(10)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8-38+38/(1-24%)+9+10(债务重组)+21.7(转让无形资产)+(23-20)(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视同销售)=63.7(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3.7×3%=1.911(万元)
捐赠支出额=23.91(万元)
应该调增所得额=23.91=1.911=22(万元)
(11)税收滞纳金、购货方的回扣、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银行罚息和因为事故的损失可以扣除。
应调增所得额=3+12+10=25(万元)
(12)应纳税所得额=8+30. 8+26.77+1.38+5+9+37.48+10+21.7+22+25=197.13(万元)
应该补缴所得税=197.13×33%-38/(1-24%)×24%-2.16=50.89(万元)
3.答案:
(1)1996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15%=4.5(万元)
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当年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该企业选择从1997年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所以1996年按规定计算税额。
(2)1997年、1998年免税,1999至2001年减半,税率为7.5%。
1997年~2001年共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0-10+120+180)×7.5%=27.75(万元)
注:无论1997年是否盈利,均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3)200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
注:两免三减后,如果为产品出口企业,仍能享受减半优惠,2002年未达到出口企业的标准,不能享受减半优惠。
(4)200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0×10%=23(万元)
注:两免三减后,如果为产品出口企业,仍能享受减半优惠,15%减半后的税率为10%。
(5)2004年应缴纳的营业税:90×5%+40×20%=12.5万(万元)
(6)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24(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00×17%-(85+8.5-24)=-35.50(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00×13%=78(万元)
2004年12月出口货物应退还的增值税=35.50(万元)
(7)200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3000+5000+90+40+70+30+58.50=8288.50(万元)
(8)2004年所得税前应扣除的交际应酬费=8000×0.3%+3+130×1%=28.30(万元)
(9)2004年所得税前应扣除的利息费用和技术开发费=300×5%×6/12+60+60×50%=97.50(万元)
(10)2004年所得税前应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50+30-5=75(万元)
(11)应纳税所得额=8288.50-〔7300+600×(17%-13%)〕-12.5-28.30-97.50-75=751.20(万元)
该企业2004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51.20×15%=112.68(万元)
注:2004年出口产值占总的收入的比重=5000/(5000+3000)×100%=62.5%<70%,不能适用继续减半的政策,税率为15%。
(12)该企业2004年度境外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1-20%)×(33%-20%)=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