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进口环节应纳的关税=788.5×20%=157.7(万元)进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788.5×(1+20%)×17%=160.85(万元)(2)增值税的进项税额=204+(30+1+6)×7%+160.85=367.44(万元)拨付有关部门使用的小轿车的计税价格=8×(1+8%)/(1-5%) =9.09(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200×15×1.01/1.17+6×9.09)×17% =449.53(万元)本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449.53-367.44-5=77.09(万元)(3)消费税本月销售小轿车应纳消费税=(200×15×1.01/1.17)×5%×(1-30%) =90.64(万元)拨付有关部门使用的小轿车应纳消费税=9.09×5%×(1-30%) =0.32(万元)本月合计应纳消费税=90.64+0.32=90.96(万元)----------------------------------------6、 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5年3月1日甲乙两人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4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 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 元;乙45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 750元;丙58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 700元,三人在W大学的个人所得税均由W大学代扣代 缴。3人在华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于2005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0000元。 (2)乙于2005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5 000元,乙为我国某企业提供咨询服 务取得税后收入45 000元,取得在B国投资某公司的股息收入(折人民币)12 000元,在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 400元。 (3)丙于2005年2月1日临时离境回国,3月1日返回,2002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 课费28 000元。除此之外,丙在A国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转让收入折合为人民币80 000元,丙当年在中国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50 000元,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10 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三人2005年应该在华缴纳或由他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参考答案: 甲:1-2月份应纳税额=20000×(1-20%)×20%×2=6400(元)乙:1-8月境内劳务报酬应纳税额=25 000×(1-20%)×20%×8 =32 000(元)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境内应纳税额=(45 000-4 800)×30%-3 375 =8 685(元)境外所得应补税=8 685-6 750=1 935(元)1-8月境外所得应补税=1 935×8=15 480(元)提供咨询服务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5 000-2000)×(1-20%)/76%=45 263.16(元)应由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5 263.16×30%-2000=11 578.95(元)乙为非居民纳税人,取得B国股息收入在中国不纳税乙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2 000+15 480+11 578.95=59 058.95(元)丙:境内劳务报酬应纳税额=28 000×(1-20%)×30%-2 000=4 720(元)1-3月,5-12月合计应纳税=4 720×11=51 920(元)丙属于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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