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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31(十六)
2011-05-03 21:16:4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据商标法的规定,乙厂有权声明,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甲厂不能以优先权为由获得对A产品商标的注册。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优先权原则的 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 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依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显然甲厂已经 超过了申请优先权的时间。 (2)甲厂如不经乙厂同意继续使用A产品商标,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乙厂可以向甲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3)甲厂应与乙厂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乙厂在合同中明确允许甲厂使用其注 册商标;乙厂在合同签订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报商标局备案。 甲、乙厂签订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后,甲厂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产品的质量,乙厂应 当监督甲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4)丙商店无须向乙厂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商店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5)丁厂的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 标;二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丁厂的行为已经损害了乙厂的名誉和经济利益,因此, 丁厂首先应向乙厂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乙厂的经济损失;其次依照《商标法》和《产品 质量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最后,如果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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