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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30(十二)
2011-05-04 19:37:1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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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7年6月,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该企业由甲、乙两个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丙是一国有独资公司,系该企业的普 通合伙人; (2)甲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精湛的个人技术作为出资,折合人民币10万元; (3)由于乙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于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该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有限合 伙人乙负责执行。 (4)合伙企业的三位合伙人共同召开会议,讨论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中来, 决议的结果是甲、乙两位合伙人同意丁的加入,于是该合伙企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认可了丁加入该合伙企业的行为。并规定:丁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该合 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有限合伙人甲突发车祸成为植物人,于是该合伙企业决议将其视为退伙对待。责令 甲退出该合伙企业。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该合伙企业的组成人员是否合法?为什么?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甲可否以劳务作为出资?为什么?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乙能否充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丁承担合伙企业责任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6)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合伙企业责令甲退出该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此,题目中该合伙企业的人数合 法,但是由丙这一国有独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是不合法的。 (2)《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 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题目中由有限合伙人乙来担任合伙事 务执行人是不合法的。 (4)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 书面入伙协议。因此,题目中只有甲乙两人同意,而丙未同意的情形导致丁不能成为合 伙企业的合伙人。 (5)丁承担合伙企业责任的方式也不合法,因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有限合 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承担责任。而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区别于普通的合伙企业的。 (6)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因此,本案中,甲虽然成为了植 物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在,导致甲并不必 然丧失合伙人资格,即甲仍可以担任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此,题目中该合伙企业的人数合 法,但是由丙这一国有独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是不合法的。 (2)《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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