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厂十2007年8月14日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法院于8月20日裁 定受理,在法定的15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8月23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 在法定的5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9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在法 定25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 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在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时指定某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 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 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 他职责。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 开。具体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清裁定的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情况 等。 (4)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2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 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00万元。 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 以上的100万元破产费用和1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清偿,剩余的再 清偿其他债权。 (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 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厅元用来清 偿其他债权; 其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115万元; 再次,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80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 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80万元财 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05l万元。 (6)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因为按《企业破产法》 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按照各债权人的 债权额在该顺序中占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清偿。剩余财产为1480万元,在本顺序中的债 权有605l万元,因此清偿比例为(1480/6051×100%)=24.46%,甲公司的破产债权 为120万元,按24.46%的清偿比例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 (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的产生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该厂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口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向法院提出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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