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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精编习题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五)
2012-05-18 22:29:0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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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用益物权的设立。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用益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的财产范围。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该题针对抵押权设定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物的登记。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但属于非法定财产,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该题针对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担保债权实现的顺序。

  【该题针对抵押权的实现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最高额抵押的相关规定。B中的期限限制应该是“2

  【该题针对最高额抵押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以办理出质的财产范围。根据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题针对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质权的设立。以动产出质的,质权自动产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该题针对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三、综合题

  1.  【正确答案】:(1)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李某是正确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李某自行将小区内的一块绿地改造为停车位的行为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业主委员会决定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对现有电梯进行改造的决定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4)李某与其妻子可以将该房屋予以分割,或者将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将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  【正确答案】:(1)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设备所有权自125日时移转。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设备自125日暂时由乙占用,实际占有之日视为设备已经交付,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2)抵押担保合法。虽然甲企业未付款,但本题中甲已经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甲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时间均为2009122日。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抵押物为企业的设备,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抵押权也在当日设立。

  (4)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订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题中甲转让抵押物时未经银行同意,所以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5)甲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属于地役权合同。

  (6)村委会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土地上已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村民郭某依法承包了该片耕地,是土地的用益物权人,而村委会与甲企业未经郭某的同意便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因此该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设定的地役权无效。

  3.  【正确答案】:(1)甲公司于200711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11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20071112)设立。

  (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4)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5)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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