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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_民法学知识点第一部分 总 论(二)
2012-07-24 23:11:28 来源: 作者: 【 】 浏览:330次 评论:0
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八、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简答)

(一)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特点: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九、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

(一)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 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 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十、无权代理 (★★★ 论述:概念,情形、效力)

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1、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2、本人事先不知道

    (1)未经本人追认——无效;

    (2)经被本人追认——有效。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1)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

    (2)本人在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2、撤销权

    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三)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十一、表见代理 (★★★ 选择、简答:概念、构成要件、论述案例分析)

(一)概念: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三种情形 ;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

    4、第三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三)效力: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十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简答)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效力。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二)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2、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该民事实体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主张时予以援用;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十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 简答:概念和条件)

(一)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二)适用条件:

    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十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 简答:概念、条件、中断的法定事由)

(一)概念: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二)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自动撤诉——不中断。

    2、调解。

    3、申请仲裁。

    4、请求:义务人本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5、认诺:诉讼时效完成之后的认诺视为对时效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依法中断;向债权人做出认诺。

Tags: 责任编辑:91kaosh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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