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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_民法学知识点第三部分 债 权(二)
2012-07-24 23:14:28 来源: 作者: 【 】 浏览:339次 评论:0
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

 

三十四、合同的解除 (★★★ 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二)特征: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2、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的条件。

    3、要有解除的行为。

    4、具有溯及力,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2、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须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2、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3、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可以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三十五、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简答)

(一)概念: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双方的债务相互冲抵,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法律行为。

(二)条件:

    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为合法有效;

    2、须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侵权之债、专属于人身的债务)。

 

三十六、债的提存(★★★ 简答:概念、原因、条件、效力)

(一)概念: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二)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条件:

    1、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难以履行;

    2、须标的物适宜提存;

    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四)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2、提存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4、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为国家所有。

 

三十七、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

(一)概念: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特征:

       1、定金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2、定金是双方当事人的相互担保,具有双向性。在定金担保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担保属于金钱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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