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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_民法学知识点第三部分 债 权(一)
2012-07-24 23:14:28 来源: 作者: 【 】 浏览:339次 评论:0

第三部分 债 权

 

二十六、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简答)

(一)概念: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二十七、要约 (简答、论述)

(一)概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二)具备条件:

    1、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三)生效: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以成立合同的权利。 

(四)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的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①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十八、缔约过失责任 (★★★ 简答:概念、情形、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一)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构成条件:

    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3、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法律后果:

    1、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方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

    2、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二十九、同时履行抗辩权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3、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三十、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二)具备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十一、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成立条件:

    1、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

    2、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3、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四)效力:

    1、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

    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十二、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简答)

(一)概念: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非专属性权利和强制性权利。

(三)效力:

    1、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十三、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简答)

(一)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具备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

    2、须债务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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