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民事责任
四十六、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简答)
(一)概念: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的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四十七、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概念: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损害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特征:
(1)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类型、法律后果、免责事由)。
(2)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第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一)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法人的雇用人;
(2)是在执行法人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3)上述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后果;
(4)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以为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他们赔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须有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
(2)有损害结果;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主体:由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负担责任。作业人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者、归属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造成污染的人
(五)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有:
(1)有加害行为——即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施工人——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不是具体进行该劳动的人。
(六)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有:
(1)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倒塌、脱落、坠落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推定过失: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负赔偿责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3、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且自己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
(七)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免责情形——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
3、免责事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2、承担责任的主体:监护人承担。
3、免责情形:第三人过错;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