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公务员考试成绩快速提升技巧

TOP

2012政法干警民法-单项选择题真题解析(十三)
2012-09-18 22:39:17 来源: 作者: 【 】 浏览:2101次 评论:0
sp;   (2)宣告失踪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

Tags: 责任编辑:91kaoshiwang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12年9月15日政法干警考试文综真.. 下一篇政法干警_民法学知识点第六部分 ..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