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①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②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③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④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②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③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隶属平均正义,要求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④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⑤守法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⑥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答案解析: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题
(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甲公司想购买某种办公材料,得知华夏商场有货,遂让其员工乙持公司介绍信前往华夏商场洽谈业务.员工乙找到华夏商场,华夏商场向其出示了打印的办公材料价格.由于打印员的疏忽,价格打印错误,但双方都未发现这一问题.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华夏商场支付货款时,双方就价格问题产生争执,华夏商场遂拒绝交货.合同签订8个月后,华夏商场准备起诉甲公司.
参考答案: 华夏商场有权主张撤销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而本案中华夏商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尚未超过1年,因此华夏商场有权主张撤销权. 答案解析: 1如果该合同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华夏商场是否还有权主张撤销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综合分析型知识点考核首先从合同入手,分析该合同的性质,因为双方是重大误解,所以可以得出合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可以得出华夏商场具有撤销权或变更权.从本题可知,正确的分析该误解行为的性质是解决此题的钥匙.(1)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因为这是一个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2该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 华夏商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A.如果华夏商场主张撤销该合同,则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华夏商场应向甲公司返还货款,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如果华夏商场主张变更该合同价款,则合同因被法院变更而成为一有效合同,华夏商场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C.如果华夏商场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则该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华夏商场应向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3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得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参考答案: 综合分析型知识点考核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点,本题的当事人较多,物的流转也十分复杂,考生应总体上把握,找出其中的能产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和行为,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吴某的善意取得行为.而武某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这就要求考生认真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从中寻找突破.(1)吴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吴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吴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答案解析: 1吴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四,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答案解析: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