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7.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一、附则
(一)考生可登陆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时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招考信息。网址为:www.xzzsks.com.cn。
(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