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6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由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甲某抢劫一案,经法庭审理,查明甲某犯有抢劫罪,甲某也承认其犯罪事实,合议庭6月13日宣判,但两天后,甲某向县人民法院交代了自己曾盗窃过一辆卡车,人民法院经庭外调查,认定甲某盗窃罪属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甲某的盗窃罪进行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与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问:该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案中的县人民法院对甲某供认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未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而直接进行案外调查后就决定开庭审理,并对被告人甲某判处刑罚的做法是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的。理由是:(1)盗窃罪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而应是公诉案件;(2)公诉案件均应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然后按照公诉程序办理,盗窃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未经公安机关侦查,也未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就直接审判,在程序上违法。 该案中的县人民法院对甲某供认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未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而直接进行案外调查后就决定开庭审理,并对被告人甲某判处刑罚的做法是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的。理由是:(1)盗窃罪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而应是公诉案件;(2)公诉案件均应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然后按照公诉程序办理,盗窃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未经公安机关侦查,也未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就直接审判,在程序上违法。----------------------------------------1、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审查有何不同?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审查区别在于:第一,审查的内容不同。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即审查案件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的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不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则决定开庭审判。对自诉案件则涉及实体问题的审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自诉案件审查的内容为:(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3)自诉人的控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由以上看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和证据是否充分,则是属于案件实体性问题。第二,审查后的处理也不同。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庭条件,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同时不能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不开庭审判或者不予受理。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有权不予受理,如果自诉人仍然坚持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审查区别在于:第一,审查的内容不同。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即审查案件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的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不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则决定开庭审判。对自诉案件则涉及实体问题的审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自诉案件审查的内容为:(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3)自诉人的控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由以上看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和证据是否充分,则是属于案件实体性问题。第二,审查后的处理也不同。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庭条件,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同时不能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不开庭审判或者不予受理。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有权不予受理,如果自诉人仍然坚持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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