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05年9月7日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开庭准备情况是:9月1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不委托律师辩护;9月4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9月6日,在法院门口贴出关于公开审判的公告,9月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参考答案: 本案在程序上有以下错误: (1)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能判处死刑,即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 (2)刑事诉讼法第15l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人民法院提前6日通知被告人是错误的。 (3)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本案人民法院仅在开庭前1日公布以上情况,是错误的。 (4)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无力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未获得律师辩护,是错误的。 本案在程序上有以下错误: (1)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能判处死刑,即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 (2)刑事诉讼法第15l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人民法院提前6日通知被告人是错误的。 (3)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本案人民法院仅在开庭前1日公布以上情况,是错误的。 (4)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无力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未获得律师辩护,是错误的。----------------------------------------1、如何正确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 参考答案: 首先,应正确理解和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及司法实践,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必须正确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第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第四,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五,如果对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二审认为被告人需要判处死刑的,二审人民法院应提审此案,并按一审程序审理此案。如果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提起抗诉的,对其他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第六,此原则不受限制的几种情形:(一)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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