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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5年4月自考预审学试题 (打印word版)(二)
2013-04-10 19:08:4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四、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
37.使用证据
38.讯问策略
39.询问
40.审查判断证据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41.在预审工作中,预审人员必须遵守哪些工作纪律?
42.简述审理杀人案件使用的基本方法。
43.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在询问中应运用什么方法?
44.简述讯问中对预审员直接使用证据的具体要求。
45.预审人员在讯问中,对处于供述罪行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六、论述题(10分)
46.试论屡犯在讯问中的主要心理特点和预审员应采取的对策。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47.二〇〇四年九月十月十一时许,在郑某骑自行车去储蓄所取款归来途中,吴、刘二人趁郑不备,从郑的自行车筐中将装钱的手提兜拿走,在郑往回抢手提兜时,吴、刘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木棒将郑某致伤。郑大声求救,吴、刘二人被贾、石、陆、冯四人抓住,随后将其二人和所抢现款送到公安机关。经医院检查,郑某腹部和臀部被扎四处,右手拇指被打断,医院认为郑的伤势很重。
经多次讯问,吴、刘二人承认本案是其二人合谋所为,但因作案时精神紧张,作案的具体经过已记忆不清。当预审员向贾等四人调查取证时,石、陆、冯三人已去外省打工,便由贾代表四人出具了一份详细具体的证实材料;郑某陈述了被抢的大致经过,经郑辨认并指认当日抢夺确是吴、刘二人所为;血衣和作案工具、赃款已经到案。预审员认为,吴、刘二人趁人不备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夺现款并将郑打伤,抢夺和伤害罪名成立,应预审终结移送起诉。
请回答:本案是否可以预审终结移送起诉?并说明具体的理由。

 

Tags:自学考试 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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