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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标准预测试卷(七)(二)
2011-02-08 07:34:0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贯彻这一原则的措施有:(1)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在不少省市开展起来的一种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是贯彻污染者治理原则的一种强制性的和十分有效的措施。这种措施使污染企业的治理责任更加明确并有了时间上的限制,使污染治理得以按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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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

参考答案: 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并不是所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可以转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才可以转让,且要经过有关机构的批准。(1)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条件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转址审批的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丰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如果是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还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程序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这种程序包括申清程序、评估程序、审批程序、通知程序、变更登记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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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完备阶段立法的特点。

参考答案: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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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参考答案: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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